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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可否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?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4-12-09 16:14)    点击:819

  

  单位不能以女职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。根据法律规定,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此规定无论女职工有没有结婚,或者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,只要女职工怀孕的都能适用。

  相关法律可参考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:

  (四)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;

  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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